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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所得稅+契稅問題

發問:

我母親在去年有賣出一間房子,仲介有給契稅影本,說明為報所得稅可申報,可退稅,可是我不解,繳款人是買方為什麼賣方可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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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契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買受人。 您母親出售房屋(賣方),契約是由買受人繳納, 所以不得 申報為個人綜所稅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的項目。 個人有出售房屋,出售房屋所得應併入個人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課稅。仲介可能誤以為此筆契稅可以作為財產交易的相關必要成本及費用作扣抵。且個人綜所稅申報依每個人情形不同,不一定每個人都有退稅的情形。 提供您財產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財產交易所得】依房屋出售價格減除房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額,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如有損失,應於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內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提示證明文件】 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可減除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列示如下: 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係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一、取得成本部分: (一)取得房屋的價金。 (二)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三)購入該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四)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之使用期間所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二、移轉費用部分:為房屋所有權移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未提示證明文件】 10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應按100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及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該項所得標準如下: http://tw.myblog.yahoo.com/tax33333/article?mid=907&prev=908&next=892&l=f&fid=34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希望我的回覆,可以協助您解決疑惑!若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歡迎進入智盛的部落格詢問~ 亦可加入全(假)日免費諮詢即時通:tax33333 網址: http://tw.myblog.yahoo.com/tax33333 部落格有提供專人線上服務!可以線上立即諮詢稅 務問題。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B04698732/o/15120402023951387211457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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